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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林业机械协会文件
2009-01-15 16:01:41
(已经被浏览440次)
中国林业机械协会文件
林机协字[2008]16
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向社会推荐木工机械产品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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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促进我国木工机械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,塑造我国木工机械产品品牌,根据《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品牌塑造工作指南》(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)和《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开展向社会推荐木工机械产品活动的通知》(林机协字[2008]11号)精神开展的产品推荐工作规定程序已经完成。你们报送的产品(见附件)已经通过了规定程序,决定正式向社会推荐。有关事项如下:
一, 对于本次被推荐产品及其所在系列产品,在对外宣传时可使用“中国林业机械协会2008年度向社会推荐产品”称谓,也可使用“行业协会推荐产品”称谓,两种称谓可以选择一种。对外宣传时应使用规范的产品型号和名称。
二, 使用“中国林业机械协会2008年度向社会推荐产品”或“行业协会推荐产品”称谓的期限为3年,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。
三, 在上述3年有效期内,被推荐产品及其所在系列产品被投诉并经检验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,所在单位将受到如下惩处:
1 该产品及其所在系列产品不得继续使用“中国林业机械协会2008年度向社会推荐产品”或“行业协会推荐产品”称谓,并收回证书。
2 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信息进行通报。
3 承担检测费用。
4 3年内不得申报向社会推荐的产品。
5 其他必要的惩处。
四, 各单位应继续在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检验设备配置 检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好工作,确保被推荐产品的质量,维护被推荐产品声誉。
五, 本通知以及随本通知发给的证书一并作为被推荐产品的身份证明。
六, 拟在有效期结束以后继续使用被推荐产品称谓的,应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的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,经复审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相关称谓,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被推荐产品称谓。
特此通知。
主题词:木工机械 品牌 通知
抄送:国家木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秘书处 20081216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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